2006年3月17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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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定损修理 法院支持不赔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刘志明

  案情回放
  去年9月12日,东阳的王先生驾车经过金华市永康街时,与陈某驾驶的车相撞,造成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应负事故责任的80%,王某应负事故责任的20%。事故发生后,王先生由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进行了车辆定损,并签订定损协议书1份,双方确定修理费为12722.02元。之后,王先生把车送到了一家维修站维修,共计花去材料费和工时费12720元。王先生据此要求陈某赔偿,但陈某认为王某的车辆定损没有和他商量,单方到维修站修理,因此拒赔。
  王某为此告上法院,要求判令陈某赔付车辆损失费12720元,并赔偿误工费1万元。
  陈某辩称,在事故中,原告王某在定损前应与其联系,共同协商委托鉴定机构对其车损进行鉴定。王某提供的定损协议书只能约束原告和其车辆承保公司,但不能约束被告方。而符合规定的定损协议,原件应交给交警部门,且上面也应该有第三者及交警的签名。
  前天,金华婺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还要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共1119元。

  法院说法
  法院认为,本案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双方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陈某本应赔偿原告王某车损的80%。但鉴于原告王某的车损在车辆修复前未经被告方确认,也未经双方认可的专业鉴定机构评估,只与自己的车辆投保公司签订了1份保险定损协议书。显然,该协议书确认的损失额只对协议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而对本案被告却无约束力。原告以擅自修复车辆的花费作为事故损失额向被告主张赔偿,依据不充分。原告向被告主张误工费的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